在台灣與雇主對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解僱有爭執時,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動部說明,調解屬於訴訟外的紛爭處理方式,可以自由選擇由「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召開調解會議。以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處理法)與《勞資爭議調解辦法》整理準備方式。

重點整理

  • 調解向勞方勞務提供地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要提出調解申請書,並選擇由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進行。
  • 申請書要寫明請求調解的事項;把「發生了什麼」依日期列出,和「希望對方做什麼」分開寫。
  • 雙方在調解紀錄簽名才算調解成立;不同意調解方案,就是調解不成立。
  • 結束當天記下日期、時間、出席者、雙方提出的方案與結果,之後確認紀錄的送達日。
目錄
  1. 調解處理什麼樣的爭議
  2. 申請書:把事實和請求分開寫
  3. 兩種調解方式與時程
  4. 調解當天與結束後
  5. 常見問題

調解處理什麼樣的爭議

處理法把勞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權利事項是依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而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勞動部舉的例子包括雇主未依法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無端解僱勞工。調整事項是對勞動條件要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要求調升工資,勞方原則上要是工會,或具有相同主張達一定人數的勞工。

職場霸凌是否成立,走的是公司或主管機關的申訴程序;職安署常見問答也提到,不服公司的調查結果、申復後仍有爭議時,可以尋求勞資爭議調解或司法途徑。依處理法第 8 條,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而終止勞動契約,或做出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行為。

申請書:把事實和請求分開寫

處理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書要寫明當事人資料、請求調解的事項,以及選定的調解方式。請求事項寫「希望對方做什麼」;另外把「發生了什麼」依日期列成幾行,調解時比較容易說明。以下是虛構的例子:

  1. 2026-03-02 到職,約定月薪 3 萬 8 千元,每日工時 8 小時。
  2. 2026 年 6 月至 8 月,每月加班約 20 小時,薪資單未列加班費。
  3. 2026-08-10 以電子郵件向人資詢問加班費,未獲回覆。
  4. 2026-08-21 主管口頭告知「做到月底就好」。
  5. 2026-08-31 收到終止契約通知書,未寫明理由。

請求事項可以寫成:「給付 6 月至 8 月加班費、給付資遣費、開立離職證明」。金額算不出來時,先寫計算依據,例如每月加班時數,並帶薪資單、出勤紀錄與通知書影本。事件的整理方式可參考職場事件紀錄與時間線整理。

兩種調解方式與時程

方式

組成

處理法規定的時程

調解人

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也可以委託民間團體指派

收到申請書 3 日內指派;指派之日起 7 日內開始調解;開始後 10 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會

3 或 5 人:主管機關代表,加上雙方各自選定的 1 位委員

雙方收到通知 3 日內選定委員;委員選定後 14 日內開會

申請時,主管機關應說明兩種方式的差別;你可以請求閱覽調解委員名冊,也可以要求調解人說明身分與資格。調解人與委員應主動說明和雙方的關係,參與調解的人對調解事件要保守秘密。

調解當天與結束後

調解人或委員會調查事實後提出調解方案。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調解才成立,視為雙方之間的契約;不同意方案時可以不簽名,這時就是調解不成立。調解成立後,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調解不成立時,雙方可以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也可以另循司法途徑。勞動部說明,符合一定條件的勞工可以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申請律師代理、裁判費及生活費用等扶助,諮詢前的準備見勞工局諮詢的整理清單。

結束當天,可以這樣記(虛構):「2026-09-17 14:00–15:10,市府勞工局調解室。出席:我、公司人資 E、調解人 F。公司方案:加班費依打卡紀錄重算後給付,資遣費不同意。結果:不成立,F 說明可以共同申請仲裁或另循司法途徑。紀錄送達:待收。」依調解辦法,主管機關收到調解紀錄後 7 日內送達雙方,收到後記下日期並保存原件。

Kirokune 可以在 iPhone 上把筆記、照片依時間排在同一個案件,寫申請書前照日期回頭看;調解紀錄與通知書可以拍照存進同一個案件。需要把時間線帶去勞工局時,可以匯出 PDF,這是 Kirokune Plus(付費)的功能。它不會替你申請調解,也不預測調解結果。

常見問題

勞資爭議調解要去哪裡申請?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向勞方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勞動部說明,受理窗口是地方政府的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請書要寫明當事人資料、請求調解的事項與選定的調解方式。
調解人和調解委員會,差在哪裡?
調解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依處理法第 12 條,收到申請書 3 日內指派、指派後 7 日內開始,開始後 10 日內作出調解方案。調解委員會由 3 或 5 人組成,雙方各選 1 位委員,依第 15 條在委員選定後 14 日內開會。勞動部說明兩種方式可以自由選擇。
調解不成立之後,還能做什麼?
依處理法第 25 條,雙方可以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也可以另循司法途徑。勞動部說明,符合一定條件的勞工可以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申請律師代理、裁判費及生活費用等扶助。調解紀錄收到後保存原件,並記下送達日。

資料來源

從上方看的長會議桌,中間放著一個資料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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