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監察者是通訊的一方、而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時,不罰;但錄下自己不在場的別人之間的談話,可能屬於同法第 24 條或《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的行為。也就是說,「自己參與的談話」和「偷錄別人的談話」在條文上的位置不同。不過,自己參與的談話也還要考慮公司規定、調查程序的規則、錄音檔怎麼處理,以及自己的安全。個案能不能錄、錄了怎麼用,請向律師或勞工局確認。
重點整理
- 通保法第 29 條第 3 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 錄下自己不在場的別人之間的談話,可能屬於通保法第 24 條或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的行為。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6 條規定,公司調查訪談時,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 錄音檔不要傳到群組或社群;沒有錄音也能當天記下時間、地點、原話、在場的人與自己的反應。
條文怎麼寫:通保法與刑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把「言論及談話」列為通訊,並限於有事實足以認定對方對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的情形。第 24 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9 條列出不罰的情形,其中第 3 款是「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以錄音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也處罰散布竊錄的內容。
情況 | 條文上的位置 | 還要確認的事 |
|---|---|---|
自己參加的面談、會議,自己錄音 | 通保法第 29 條第 3 款列為不罰的情形之一,前提是不出於不法目的 | 公司規定、要不要先告知對方、檔案放在哪裡 |
自己離開會議室,把手機留著錄音 | 錄到的是自己不在場的談話,可能落入通保法第 24 條或刑法第 315 條之 1 | 不要這樣做 |
公司調查霸凌申訴時的訪談 | 準則第 16 條規定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 訪談後當天寫筆記 |
公司調查的訪談:受訪者不得自行錄音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6 條規定,雇主調查時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由調查方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同條也規定,參與處理申訴的人員對當事人與協助調查人員的身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被通知接受訪談時,可以先問清楚紀錄怎麼做,訪談一結束就把問了什麼、自己怎麼回答寫下來。
提出申訴時,職安署常見問答(勞工篇)說明可以提供事件經過、對話紀錄、錄音或相關資料作為調查參考;資料不足時,公司應通知補充,不能直接拒絕受理(E-01)。錄音只是其中一種資料,沒有錄音也可以從事件經過開始整理。
轉傳、上傳之前先停一下
- 公司內規:先讀工作規則或資訊安全、保密相關規定,看看有沒有關於在辦公場所錄音、攝影或把資料帶出公司的規定。
- 錄音裡有別人:檔案裡有同事的聲音、名字與工作內容。不要傳到 LINE 群組或社群;《刑法》第 310 條把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列為誹謗罪。要交出檔案時,經由公司申訴管道或勞工局,並先請教律師。
- 安全:如果錄音被發現可能讓處境更危險,就先不錄,以自己的安全為優先。也可以考慮事先告知對方。
錄音之外,當天可以記的事
不錄音也能留下紀錄:時間、地點、對方說的原話、在場的人、自己的反應,以及寫下筆記的時間。如果有錄音,原始檔不剪輯、不覆寫,在筆記裡寫上檔名與錄音日期。逐字稿不能取代錄音,也可能有聽錯的地方,引用原話時回頭聽原檔確認。
以下是虛構的範例:「2026 年 10 月 7 日(三)10:30,2 樓小會議室,週會。組長 A 在其他同事面前說:『這份報告連看都不用看。』在場:B、C。我的反應:沒有回話,回到座位。錄音:無。筆記寫於同日 12:10。」
一件事怎麼分欄記、時間線怎麼排,可以參考職場事件紀錄與時間線整理;備忘錄、語音備忘錄等工具的比較在記錄工具比較。打電話到勞工局諮詢前要整理什麼,可以看勞工局諮詢準備清單。
誰來判斷
錄音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能不能在申訴或訴訟中使用,要看個案的情況,由公司的申訴處理單位、勞工局或法院依程序判斷。準則第 8 條規定申訴期限原則上是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利用權勢的情形也可以在離職後 1 年內申訴;先把日期記下來,再去諮詢。
Kirokune 可以在 App 內錄音,錄音會和筆記、照片一起依時間排在同一個案件裡;開始錄音前需要允許 iPhone 使用麥克風。寫筆記時可以在「什麼時候的事」選擇日期與時間,沒有錄音的事也能放在當天的位置。免費方案可以建立 1 個案件、紀錄數量不限,也不需要註冊帳號。紀錄存在 iPhone 內,App 本身沒有雲端同步;若有啟用 iPhone 備份(iCloud 或電腦),紀錄也會包含在備份中。把回顧整理成 PDF 匯出,是付費的 Kirokune Plus 功能。App 不會判斷能不能錄音、是否構成霸凌,也不提供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 沒告訴主管,錄下自己和主管的對話,違法嗎?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自己參與的對話屬於這一款描述的情形,但是否出於不法目的、會不會違反公司規定,要看個案。實際要錄或要使用錄音前,請先問律師或勞工局。
- 可以把手機留在會議室,錄自己不在場的會議嗎?
- 不要這樣做。自己不在場時錄下別人之間的談話,可能屬於通保法第 24 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法第 315 條之 1(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處罰的行為。
- 公司調查霸凌時找我訪談,可以自己錄音嗎?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6 條規定,訪談由調查方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訪談結束後,當天把被問的問題與自己的回答寫成筆記。
- 沒有錄音可以申訴職場霸凌嗎?
- 可以提出申訴。職安署常見問答(勞工篇 E-01)說明,申訴時可以提供事件經過、對話紀錄、錄音或相關資料作為調查參考,資料不足時公司應通知補充,不能直接拒絕受理。
- 錄音可以傳到 LINE 群組或社群嗎?
- 建議不要。檔案裡有其他人的聲音與資訊,刑法第 310 條也把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列為誹謗罪。需要交出時,經由公司申訴管道或勞工局,並先請教律師。
資料來源

Kirokune 協助你保留記錄,不會診斷、認定事實,也不提供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