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因職場霸凌考慮離職時,常會查到《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依這一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離職,屬於《就業保險法》所稱的非自願離職。不過,霸凌是否符合第 14 條的哪一款,要看個案事實,有爭議時可能由勞資爭議調解或法院處理。本文不是離職建議,只整理條文寫了什麼、離職證明怎麼取得,以及決定之前可以先留下的紀錄。

重點整理

  • 勞基法第 14 條列出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六種情形;職場霸凌是否符合其中一款,要看個案事實。
  •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因勞基法第 14 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
  • 離職證明可由公司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取得有困難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可以用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 決定之前,先留下事件、向公司反映與回覆、知悉日、終止通知與離職證明請求的日期。
目錄
  1. 第 14 條寫了什麼
  2. 非自願離職與離職證明
  3. 離職前先留下什麼
  4. 虛構範例:離職前六週
  5. 這不是離職建議
  6. 常見問題

第 14 條寫了什麼

第 14 條第 1 項列出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六種情形,和職場上的不當對待較相關的有:

  • 第 2 款: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第 3 款:契約所訂的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
  • 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同條第 2 項規定,依第 1 款、第 6 款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雇主有第 6 款情形時,也可以在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第 3 項規定,第 2 款的行為人是雇主代理人,而雇主已終止與該代理人的契約時,勞工不得依此終止契約。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與離職證明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因勞基法第 14 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的基本條件是: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依同法第 25 條,要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認定,檢附離職證明文件。離職證明由公司(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應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與離職原因;取得有困難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可以用書面釋明理由代替。能不能領、領多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規定認定。

離職前先留下什麼

  1. 事件:照人、事、時、地、物記下,特別寫清楚對方是誰、和公司的關係,例如老闆本人、老闆的家人或公司指派的主管。
  2. 反映與回覆:向誰、何時、用什麼方式反映,公司怎麼回覆;提出過職場霸凌申訴時,記下申訴日與收到通知的日期。
  3. 知悉日:你知道某件事、或知道損害結果的日期,第 14 條的 30 日由此起算。
  4. 終止通知:寫明終止的事由與日期,保留送出的內容與方式。
  5. 證明文件: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的日期與回覆。依勞基法第 19 條,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事件的寫法可參考職場事件紀錄與時間線整理。

虛構範例:離職前六週

以下是虛構的例子:「2026-07-27 店長 A 在顧客面前罵我『廢物』(原話),同事 B 在場。7 月 28 日以 LINE 向區經理 C 反映,C 回覆『會處理』。8 月 10 日 A 在班表群組點名罵我,C 未回覆。8 月 17 日向公司申訴管道提出職場霸凌申訴,8 月 27 日收到受理通知。9 月 2 日寄出終止契約通知,寫明事由與日期。9 月 7 日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公司回覆離職原因會寫『個人因素』。」

像最後一行這樣,離職原因的寫法有爭議時,記下回覆的原文與日期,再向勞工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詢問。

這不是離職建議

終止契約是影響很大的決定。決定之前,可以帶著時間線向縣市勞工局(處)或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確認:自己的情況可能適用哪一款、期限到什麼時候、資遣費與離職證明怎麼處理,準備方式見勞工局諮詢的整理清單。辱罵你的是顧客等外部人員時,程序見職場不法侵害通報怎麼寫。有立即危險時,先離開現場,必要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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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依勞基法第 14 條離職,算非自願離職嗎?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因勞基法第 14 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你的情況是否符合第 14 條的某一款,要看個案事實;失業給付能否核付,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保局依規定認定。
公司不肯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
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證明可以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取得有困難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可以用書面釋明理由代替,內容要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與離職原因。記下你向公司請求的日期與回覆。
第 14 條的 30 日從哪天開始算?
依第 14 條第 2 項,依第 1 款、第 6 款終止契約時,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雇主有第 6 款情形時,也可以在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條文的 30 日規定針對這兩款。知悉日當天寫下來,期限的算法可以在諮詢時確認。

資料來源

辦公室出口門與地上的一個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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